解读单位: | 鄂州市人社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0年07月10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人社局就业职建科 | 关联政策: | 494376 |
一、《实施细则》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国家水域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我省随即全面启动并完成了渔民退捕工作。退捕势必带来退捕渔民的转产就业问题,需要当地政府和人社部门给予他们在就业和(退出劳动年龄人员)社保等方面的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退捕禁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市水域内退捕渔民的安置保障工作,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包括四个方面部分。
(一)成立工作专班。成立以人社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局长,相关科室及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并明确相关科室及单位的工作职责。
(二)提出政策措施。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支持企业吸纳和灵活就业、加强自主创业扶持、加强社会保险服务五个方面对退捕渔民开展帮扶:
一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通过实施“11310” 就业帮扶政策(即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1次就业培训、“0”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组织开展退捕渔民专场招聘活动、对退捕渔民中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促进退捕渔民转产就业。二是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摸清退捕渔民培训需求,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积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和技能培训,确保每位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都能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三是支持企业吸纳和灵活就业。对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捕渔民中大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两种情况补贴时长和补贴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四是加强自主创业扶持。对退捕渔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给予最高总额不超过110万的额度捆绑式贷款;对创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额度的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五是加强社会保险服务。通过摸清退捕渔民参保数据信息,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鼓励其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或长期缴费增加养老金待遇水平;对尚未参加任何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引导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适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待省级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出台后,结合鄂州实际抓好落实。
(三)强化保障措施。从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考核问责三个方面加强退捕渔民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工作调度,确保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落地。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职建科,联系电话:027-6035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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