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1年10月15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人社局就业职建科 | 关联政策: | 449575 |
一、出台背景
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1〕8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有两个部分:
(一)安置对象
1.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或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失地农民、残疾人。
(二)补贴待遇及期限
1.岗位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0个小时,岗位补贴标准按500元/月执行。
2.社保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3.补贴期限。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只安置1次,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职建科,联系电话:027-6035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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