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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最高奖励10万元

解读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厅社保基金监管处 关联政策: 574063

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出台《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鄂人社发〔202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对经查实符合条件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社会保险法》不仅明确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的法律地位,而且赋予了社会监督同等的法律地位。近些年来,国家强调要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前不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我省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有利于保障群众的参保权益,有利于推进社会监督落实落地,有利于促进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是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措施。

二、《实施细则》适用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审核审批认定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伪造或篡改社会保险数据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监督法定职责的,或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经办、协助监督检查的,或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利益的,不适用本细则。

三、举报奖励的范围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1、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3、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4、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5、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四、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3、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五、举报奖励的标准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涉及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或违规审核审批认定鉴定、违规发放社保待遇、伪造或篡改社会保险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2%的比例进行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

六、举报奖励的程序

(一)对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对举报事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举报奖励工作;对举报事项涉嫌职务违法或涉嫌欺诈骗取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的,待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刑事判决或纪律处分决定掌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举报奖励工作。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经批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人发出《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奖励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应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单位账号)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

(三)举报人(联名举报第一署名人)应当自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申领手续。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将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号(单位账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本人签名、按手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金申领表》原件,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寄送到办理举报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领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支付手续。

(四)因举报人本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举报人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七、监督举报的渠道

举报人可采取现场反映问题、邮寄材料、拨打电话等方式向案件发生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湖北省省本级和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省级

省人社厅027-87892877

市级

鄂州市027-60358512

区级

鄂城区 027-60896223

华容区027-60586155

梁子湖区027-60699923

葛店开发区027-53080089

临空经济区027-6067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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