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社保中心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0年11月30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人社局 | 关联政策: | 580071 |
一、政策背景
我市地处长江流域,在长江禁捕退捕区域范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和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保障退捕渔民合法权益,按照《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3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农发〔2020〕12号)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于2020年11月30日印发了关于《鄂州市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0〕18号),明确了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及办法、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及方式以及补贴所需资金的筹措保障。
二、参保范围及办法
(一)参保范围
凡经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包括专业渔民和兼业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均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二)参保办法
退捕渔民应结合自身年龄等情况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20年7月31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参保缴费直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补贴原则、标准及方式
(一)补贴原则
对认定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实行“按年补贴,先缴后补”的原则。
(二)补贴标准
退捕渔民分专业渔民和兼业渔民享受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专业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57939元(按我市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每年补贴标准3863元(57939元÷15年)。
依据:鄂人社发〔2020〕43号规定专业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参照所在市、州2020年度被征地农民一次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确定。我市2020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57939元(2019年度鄂州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13元的3倍)。
2.兼业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全额补贴标准为20000元,补贴年限为10年,每年补贴标准2000元。
依据:鄂人社发〔2020〕43号规定兼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年限不少于10年,每人每年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三)补贴方式
退捕渔民应在每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通过户籍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提交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报当年缴费补贴。
为确保退捕渔民享受全额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选择不低于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的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专业渔民应选择39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缴费(不低于缴费补贴标准3863元/年),兼业渔民应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缴费(不低于缴费补贴标准2000元/年);退捕渔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年缴费标准(个人缴费部分)普遍高于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应按时缴纳当年保费。上述人员如果当年个人缴费低于当年缴费补贴标准的,则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
退捕渔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实际享受补贴年限小于15年的,剩余年限个人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退捕渔民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退捕渔民当年未参保、未缴费的,不享受当年个人缴费补贴。
四、补贴资金筹措
根据鄂人社发〔2020〕43号规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统筹中央及省级禁捕退捕一次性补助结余资金、过渡期补助及相关资金解决。因此,结合本地实际,鄂州人社发〔2020〕18号明确为“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及省级禁捕退捕一次性补助结余资金、过渡期补助及相关资金解决。资金缺口由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分级负担。”
五、其他
根据鄂人社发〔2020〕43号规定,退捕渔民年龄界定以2020年7月31日为基准;实施办法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按专业渔民补贴年限15年计算,应执行至2035年7月止;本办法应依法公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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