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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追究党纪责任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6-06-08

 案例 
     2016年2月2日(农历腊月二十四),某乡镇党委书记叶某在某酒店为其子操办婚宴40桌,安排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婚宴现场负责记账、迎宾等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婚宴期间,叶某收受部分镇政府干部职工和村干部所送礼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 
     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甚至收敛钱财,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湖北省纪委出台的《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14〕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出了“八不准”的纪律要求,即不准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不准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要求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规定: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于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受礼金,只要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或邀请管理对象、工作下属、其他与自己有职务隶属关系的人、下级单位人员以及有工作联系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宴请,占用公用资源,使用单位公车接送参加宴会人员、运送相关物品等,或者为自己及家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供便利或谋取利益等,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就可认定属于违纪;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分批次、多地点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本案中,叶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儿子婚礼,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并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已构成违纪,应当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并对其违规收受的礼金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或清退。

(中共鄂州市纪委案件审理<法规>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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