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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6-06-08
  A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某某及其妻子李某、女儿陈某(未婚,与陈某某夫妇共同生活)名下现有4套住房、2个车位。陈某某于2016年1月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本人名下的2套住房,隐瞒了拥有其他2套住房、2个车位的情况。同时,为规避报告,陈某某以远方亲属名义购买了15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上报。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 
     2010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其中对报告的范围、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本案中,陈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真实房产情况,并以其亲属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规避报告制度,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已违反组织纪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应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事项主要有: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2、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尽量详细报告,若有特殊情况应如实作出说明。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需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3、对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确系领导干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没有如实报告,则违反了组织纪律,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4、2016年我省特别制定《提醒函》,写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惩戒办法,要求配偶和子女手写签名表示知悉,领导干部郑重承诺后,与配偶、子女沟通不够将不能成为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理由。(中共鄂州市纪委案件审理法规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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