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调岗,劳动者被迫离职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陈某等八人分别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入职市属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工作地点市A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7月,该公司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取消“村村通”班车客运,欲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后勤岗位(工资降低),工作地点变更至远城B区。双方口头协商未果,2023年12月,该公司正式向该八名劳动者发出《调岗通知书》,劳动者遂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4年1月,上述八人向鄂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二、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三、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用人单位却未行使单方解除权,给与经济补偿,而是单方调岗,非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损害劳动者权益,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行使单方解除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应当支持。
四、案件结果
因双方都同意调解,鄂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之前委托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调解。调解不成后,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庭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却想要赔偿金了(二倍补偿金),仲裁员当场电话连线法院法官进一步给劳动者释法,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调解书,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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