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
2、《鄂州市“以训送工”奖补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 )64号)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九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1个月内 (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内)输送到协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正常参保缴费满3个月)的。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按照不超过现行标准的150%发放。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4 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培训对象身份证和类别证明(农村劳动者以身份证住址、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村级证明认定)复印件,并附培训台账;
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垫付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
3.提供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5年);
4.与协议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正常缴费满3个月的参保记录。
五、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至少提前5天向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
2、审核。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比对,对定点机构提供的开班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培训。如期对学员开展培训,严格执行培训流程,完成规定课时规定内容。
4、送工。将培训合格人员输送至企业达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正常缴费满3个月的参保记录)。
5、拨付。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经办机构
1.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城区凤凰街道古城路22号,0711-5908165;
2.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华容区体育路66号(图书馆二楼),027-60586727;
3.梁子湖区劳动就业中心: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027-60698806;
4.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葛店经开区仁义路32号027-53080069;
5.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管委会,027-6067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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