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10号)
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317号)
4.《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3〕4号)
二、政策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经办流程
1.申请。企业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区级就业部门申请开具税收优惠认定证明。
2.审核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并开具认定证明。
3.税务申报。企业凭就业部门开具的税收优惠认定证明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五、经办机构及咨询电话
1.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22号,咨询电话:0711-5901203
2.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华容区体育路66号图书馆,咨询电话:0711-3586939
3.梁子湖区劳动就业中心: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咨询电话:027-60698806
4.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葛店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27-53080069
5.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27-6067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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