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6〕30号)
二、受理条件及标准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三、计算方式
裁员率根据企业上年年末和年初参保人数确定,所需数据主要从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取,其中,成建制转移的不计入裁员。
企业减员(裁员)率=(2025年度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5年度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5年度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四、资金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经办流程
2026年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由人社部门通过后台数据比对,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和资金用途,经企业确认后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企业确认是享受稳岗返还的必要环节,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弹窗确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确认的,保留享受资格,可在2026年12月31日前确认后发放,逾期未确认不予发放。
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鄂州市劳动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027-60876278
鄂州市普通企业稳岗扩岗工作QQ群:707997053
鄂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劳务派遣单位稳岗扩岗工作QQ群:813612165(普通企业无需申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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