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2.《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
二、政策内容
(一)申请对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贷款额度与贴息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4.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贷款条件
1.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申请对象如在其他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本公司缴纳社保或者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保的除外)。
(四)贷款用途: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2)申请人办理就业创业登记;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扫描件;
(4)申请1次、2次、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分别需提供带动1人、2人、3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登记。
2.合伙经营申报材料:
(1)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及扫描件;
(2)申请人及合伙人办理就业创业证登记;
(3)申请人(配偶)及合伙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扫描件;
(4)合伙创业的,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登记。
四、经办流程
1.贷款申请。创业者通过微信小程序“鄂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线上申请或者持申报材料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汇总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贷款申报材料推送到经办银行;
2.贷款调查。经办银行对借款个人(合伙经营)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征信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借款人提供担保增信相关资料,银行推送至担保机构;
3.贷款担保。担保机构通知申请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人办理担保增信,确定贷款额度并出具保函至经办银行;
4.银行放款。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放款手续。
六、办理网点及咨询电话
1.鄂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一楼A12窗口
电话:027-60858991
2.鄂州市就业社保中心
地址: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一楼就业窗口
电话:027-60876305、027-60876326
3.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1号房产大厦二楼
电话:0711-5900636
4.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
地址:华容区体育路66号图书馆
电话:027-60586727
5.梁子湖区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梁子湖区太和镇羊成大道(湖北苏星制衣有限公司对面)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窗口
电话:027-60699916
6.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
地址:葛店经开区仁义路32号
电话:027- 53080069
7.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27-6067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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