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文件规定
二、享受对象及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一事联办”事项
(一)失业登记;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三)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享受期限及享受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90%进行调整,现标准为1620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
(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院校学习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六、经办渠道
(一)线上渠道
1.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已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完成个人注册后登录,选择【一事联办】,在搜索框输入搜索关键字“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模块点击“立即办理”,选择“鄂州市”,后续根据流程提示,完整、真实、准确填写信息,完成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2.鄂汇办APP:下载鄂汇办APP,完成个人注册后点击登录,进入【服务专区】选择【一事联办】,点击“申领失业保险金”,选择“鄂州市”,进入申领失业保险金智能导服,选择“线上办理”,按照提示逐步操作,完整、真实、准确填写信息,完成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3.支付宝“电子社保卡”:进入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的【专题服务】,选择【失业服务】,进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选择“湖北省 鄂州市 鄂州市市本级”,申领失业保险金,按照提示和要求准确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完成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4.微信“12333”小程序:微信搜索“12333”小程序,点击“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进入失业保险金申领环节,按照提示和要求准确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完成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二)线下渠道
1.鄂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一楼A12窗口,咨询电话:027-60858991
2.鄂州市就业社保中心: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27-60876305、027-60876278
3.鄂城区:古城路22号区劳动就业管理局三楼,咨询电话:0711-5903449
4.葛店经开区:开发区广场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窗口,咨询电话:027-53080069
5.华容区:华容区体育路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窗口,咨询电话:0711-3586939
6.梁子湖区:梁子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咨询电话:027-60699916
7.临空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A1-A9窗口,咨询电话:027-6067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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