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质量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15号)
二、政策内容
对外省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三、申报材料
1.《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表》(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本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5.现工作单位工资流水(复印件1份)
四、申报地点
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五、经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就业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拨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将一次性就业补助资金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经办机构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1-5901203
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 0711-3586939
梁子湖区劳动就业中心 027-60698806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中心 027-53080069
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027-6067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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