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北省社会保险中心 省劳动就业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工作的通知》(鄂社保函〔2022〕26号)工作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缓缴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和特困行业企业)尚未申请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可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办理。
1.线上办理:参保单位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特色服务”,登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入“缓缴认定信息录入”界面,进行填报办理。
2.线下办理:参保单位在业务经办大厅申请缓缴时,须向市社会保险中心出具书面承诺。社会保险中心在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及书面承诺后,按程序办理缓缴业务。
二、已经申请享受缓缴政策的单位,在缓缴社保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其他事项
1.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在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后,不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
2.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四、咨询电话
027-60876502
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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