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造一流人社服务大厅的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版)》和《鄂州市就业社保大厅窗口人员考核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4年5月6日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造一流人社服务大厅的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一系列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动大手术,努力打造全国一流政务服务中心,切实为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对照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创建全国一流市级人社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五个一流”标准进行建设,达到全国一流水平。一流的效率:打造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政务服务平台,现场办结率达100%,按时办结率100%;一流的服务:倡导星级服务,群众评价满意率100%;一流的管理:全面落实“四项制度”,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执行;一流的队伍:创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服务优的综合政务服务队伍;一流的技术支撑:省、市、区三级联网,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审批和结果公示。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专班。成立人社系统窗口管理专班,明确分管领导,由局机关法规科牵头,统筹安排1名工作人员兼职值守大厅,负责窗口人员的统一考核及服务大厅的协调管理,确保服务大厅有序运转。建立一支联动管理队伍,由办公室、机关党委、人教科、法规科、信息中心派人组成,齐抓共管,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和不定期巡查。信息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大厅内部网络维护管理,外部网络由社保就业中心大楼运维公司安排专人负责。
(二)内强素质。每周一、三晨会5分钟,每季度开展一次培训,包括业务培训、礼仪培训,每半年开展一次业务考试,提高团队凝聚力。为保持大厅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窗口经办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减调换。 除退休、辞职、长期病假产假、公益性岗位期限已满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大厅连续工作满两年才可轮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提前2周以书面形式向窗口管理专班提出申请,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调整。
(三)外塑形象。以“微笑服务”擦亮窗口为切入点,塑造亲民为民政务新形象。实行“五抓”管理,一抓窗口工作人员外在形象,统一着装,注重仪表仪容管理,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自然大方,坐姿端正,站姿挺立。二抓服务行为规范、使用文明用语。三抓窗口卫生,工位物品摆放整齐,不摆放闲杂物品。四抓服务品牌打造,通过“人社是我家、服务争最佳”、“争当金牌店小二”等活动凝神聚力,塑造品牌,传播口碑。五抓服务理念树立,通过学习、培训、讨论,激发窗口人员的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
(四)优化布局。设置互联网+政务服务区、政务公开查询区、24小时自助服务区、帮办代办服务区,解决大厅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设置综合业务咨询台,选拔素质好、形象佳人员,负责大厅引导、前台接待、秩序维护、自助柜员机查询以及帮办代办服务。增设老年人、现役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窗口,落实优抚政策。增设“惠企专窗、一事联办、办不成事、”窗口,推行人社服务事项“打包办”,让企业群众只在一个窗口提交一份资料,就能办成所有“打包”事项。推行人社“大综柜”,打通人社所有业务,真正实现“一窗通办”。
(五)统一考核。此次推进人社业务“一窗通办”后,原各自业务窗口人员统一由局窗口管理专班调配管理,落实落细考核细则,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纳入绩效考核。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岗位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原绩效工资由窗口工作专班统一考核,局规财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对连续3个月考核为末位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系统内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到窗口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一个具体科室、1名具体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局党组将窗口工作列入单位年内工作议事日程,并定期听取窗口工作情况汇报,定期组织局长走流程等活动,定期到窗口现场指导工作。局属窗口单位要履行窗口管理第一责任,各窗口主管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个统筹管理窗口科室,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对管理专班,负责本单位窗口人员录用解聘、业务培训、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窗口投诉、信访等问题。
(二)加强资金保障。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窗口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向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服务窗口运行经费的足额资金保障,合理规划统筹经费开支,保障窗口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工作服装支出、设备维保、电脑耗材、培训拓展等经费窗口建设支出。
(三)加强上下结合。建立共管机制,每月收集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窗口办事难、办事慢、来回跑以及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等重点难点问题,综合协调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集中攻关,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解决堵点难题。
鄂州市就业社保大厅窗口人员考核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鄂州市就业社保大厅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树立“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窗口单位形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市就业社保大厅各窗口前台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咨询引导台工作人员、自助服务区帮办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 市人社局成立窗口工作人员考核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窗口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法规科、机关党委、人教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窗口管理专班,法规科负责牵头协调和具体考核工作,窗口设兼职管理人员1名负责日常工作管理监督协调。窗口单位承担窗口服务第一责任,负责本单位窗口人员录用解聘、业务培训、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窗口投诉、信访等问题。信息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大厅的网络维护。
第四条 局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期对窗口进行督查。管理专班每日对窗口进行不少于4次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奖励加分不超过30分,同一奖项加分不累计,取最高值。
第三章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分值由出勤情况(20分)、工作纪律(20分)、业务办理(30分)、服务质量(30分)、奖励加分(不超过30分)组成。
第七条 出勤情况(20分)
1.上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擅自离岗扣2分;未提前5分钟到岗的扣1分;无故旷工超过半天(含半天)的,每半天扣3分。法定假期之外每请假一天按照其考评等级扣除日均绩效奖金。
2.窗口人员直接向窗口管理专班履行请假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每次扣1分。
3.无故不参加晨会、培训和局里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
第八条 工作纪律(20分)
1.仪表仪容不合规范,有损单位形象的,如上班时间未穿工作制服、穿拖鞋等,每次扣1分。
2.未按规定挂胸牌、打领带、戴头花,每次扣1分。
3.桌面不整洁、资料、物品摆放杂乱的,在工位上摆放规定外的私人物品的,地面不清洁有垃圾的,下班后业务资料没有全部入柜,每次扣1分。
4.与服务对象交流时未按《就业社保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文明用语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等)每次扣5分。
5.在工位吃东西、串岗聊天、打瞌睡的,用手机与工作无关人员聊天的,每次扣5分。
6.工作时间玩各种电脑游戏、上无关网站、看电影看杂志(工作杂志除外)、抽烟,每次扣20分。
第九条 业务办理(30分)
1.应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应作补办件处理而未向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一次性交待清楚,让群众多跑路的,每次扣2分。
2.承诺件未按规定出具受理单的,属联办件而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每件扣2分;未在受理单上签署受理人姓名和受理时间、出件时间的,每次扣2分。
3.已作退件处理,但未向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的,每件扣2分。
4.工作不细致,出现差错的,每次扣3分;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因个人原因造成办件超时的,每件扣3分;办件手续不规范,造成经办出错的,每次扣3分;因资料保管不规范,造成审批资料遗失,延误服务对象办理时间的,每起扣3分。
5.业务考试不及格的(及格分为80分)扣3分。不参加业务考试的,扣5分。
第十条 服务质量(30分)
1.在窗口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的,每次扣3分,发生吵骂的每次扣5分。
2.因服务态度、办事效能等令服务对象不满意,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
3.推诿扯皮,该办的事不办或推给其他窗口办理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
4.不服从窗口值班人员管理,经领导小组查实后扣5分。
第十一条 奖励加分事项(30分)
1.在窗口服务中收到服务对象赠送的锦旗或表扬信,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属实的,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署名宣传报道被新闻媒体采用的,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加1分,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级主流媒体加2分;省级部门报刊网站加3分,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加5分;同篇报道多处采用的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3.受到市人社局、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分别加3分、4分、5分,当年所获奖项同一项表彰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窗口荣获省部级以上集体表彰,所有窗口人员当月绩效奖金按“就高原则”发放。
4.锐意进取、勤于探索,为人社服务大厅建设、优化服务、“四减四办”等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5分。
5.代表人社部门参加省、市里的比赛获得名次或配合管理专班承担窗口工作以外事务的,每次加5分。
6.工作积极,为群众办理业务延迟下班,主动搀扶老人、残疾人办理业务,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7.每月出勤率达到全勤,加2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落实落细考核细则,窗口人员统一纳入绩效考核。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岗位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原绩效工资由窗口工作专班统一考核,窗口兼职管理人员一并纳入窗口绩效管理,局规财科根据窗口管理专班的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二)窗口工作人员(非正式在编人员)考核的结果与个人绩效奖金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绩效奖金分别按1000元/月、800元/月、600元/月标准发放,人数比例为30%、50%、20%,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发放绩效奖金。
(三)根据考核结果,每月评选3名服务明星,每人分别奖励30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窗口人员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窗口人员属借用的予以退回。
1.违规使用电器酿成安全事故的;
2.对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等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
3.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市人社局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舆情事件的;
4.其他严重影响窗口或市人社局形象的。
第十三条 窗口考核情况与所在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未尽事宜由窗口工作人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自2024年5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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