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参与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高质量发展聚智赋能,根据《关于印发<“新鄂州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项目”实施办法>等8份文件的通知》(鄂州人才〔2024〕4号)要求,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服务方案。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主要是我市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各类人才需与聘用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鄂州工作不少于6个月):
(一)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
(三)鄂州市“梧桐项目”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入选者;“新鄂州人·技能大师”荣誉获得者;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三条 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各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创新创业服务。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承担、申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部门优先列入本市各类科技项目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立项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业务。对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优先给予专利申请资助。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申办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对其开辟“企业名称核准和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并为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提供鄂州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金融保障服务。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鄂州创办企业可享受市级金融高管“一对一”的创业指导,以及市内各金融机构“招商中心”提供的全程金融咨询、代办服务,享受在指定银行优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和优惠利率贷款等业务。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不受户籍限制,就地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就地就高缴纳社会保险费。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到全市各人才服务窗口办理业务,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各项工本费、人事档案代办费全免。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可按条件优先推荐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等,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专家人才休假考察活动。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所创办企业可采取“一企一评”方式开展常规评审,对为企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全省高级职称特殊评审。
第七条 证件办理服务。公安部门在户政大厅、车管大厅和出入境审批窗口推行“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为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优先办理临时身份证、出入境、车辆上牌、驾照更换等业务。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工作日办理的,可提前电话预约,安排专人在节假日受理。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服务。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需住院者可优先安排病房,由导医全程陪同、优先就诊、优先拿药。在患“急、危、重症”就医时免除120院前急救费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需在本市以外就医的,协助联系优质医疗资源,办理转院等手续。免费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升级包服务项目。享受定点医院年度免费常规健康体检一次。
第九条 子女入学服务。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子女可在市区两级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入园,由教育部门落实公办优质教育资源。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子女属高中阶段的,可安排至与原就读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视同本地正取生缴费。
第十条 购房保障服务。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享受鄂州户籍人口购房政策。办理房屋登记、交易等手续时,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享受专人引导和“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一条 法律咨询服务。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可在市内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高层次人才法律服务点”,享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文化旅游服务。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可免费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高科技行业论坛、学术讲座、大型书画展、人才联谊交流等活动,共享相关活动资源。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可免费办理鄂州市图书馆、鄂州大学图书馆借书证。在鄂州市新华书店购买图书资料可享受不低于8.0折优惠,对特殊图书和紧缺的工具书实行登记制度,并办理优购、代购手续。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可游览鄂州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景点,免收门票费。
第十三条 生活便捷服务。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享受入住武汉、鄂州指定星级酒店打折优惠服务;每年生日赠送一份生日礼物。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人才服务的牵头工作,并负责编制《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服务方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各部门汇总核实报市人社局局初审,经市委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服务内容中所涉及的各服务提供单位要严格抓好服务事项的落实,对照服务项目和内容,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为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的,需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六条 凡服务项目中需统一支付、补贴的经费,由各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出申请及明细,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初审,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鼓励各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增加特色化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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