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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一次性就业补贴 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673 发文字号: 鄂州人社发〔2020〕1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2月25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0年02月25日 失效日期: 2029年12月10日
 各区、开发区人社局,各相关单位及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一次性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工作

(一)发放对象

我市春节期间(截止2020310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主要包括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重大防疫保障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上述企业春节期间(截止2020310日新吸纳劳动年龄内员工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老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坚持上岗的,按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三)申领程序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于4月30日前向所在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实行远程“不见面服务”,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或邮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A4规格,企业盖章的PDF电子扫描件);

2)符合申领条件人员花名册(A4规格,企业盖章的PDF电子扫描件);

3)企业银行账户;

4)新吸纳的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

5)工资发放流水凭证截图(企业盖章的PDF电子扫描件)。

2、审核公示。各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可集中分批次报各区、开发区人社局审核,审查的重点为企业吸纳、上岗员工的数量,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工资的发放等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情况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确认。

3、资金拨付。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确认,各区、开发区人社局公示7天无异议的,将《鄂州市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PDF格式)上报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二、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

(一)申报对象及标准

我市具有合法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020年底前,免费推荐劳动者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二)申领程序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请于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鄂州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申报机构盖章);

2)符合申领条件人员花名册(申报机构盖章PDF电子扫描件);

3)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PDF电子扫描件);

4)工资发放流水凭证截图,任意三个月(用人单位盖章PDF电子扫描件);

5)社保缴费凭证或缴费截图(PDF电子扫描件)。

2、审核公示。各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各区、开发区人社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各区、开发区人社局将《鄂州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审批表》PDF格式报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第一时间将补贴政策通知到相关企业,以实际行动帮助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第一批就业补贴资金必须在3月10日前完成公示、核发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主动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报告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严把入口关的同时,尽量把符合条件的企业都纳入申报范围,切实做好两项补贴的申报工作。

(三)加强资金安全。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查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缴补贴资金,并报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鄂州市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

     2.鄂州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审批表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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