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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22404 发文字号: 鄂人社发[2019]39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失效日期:
 鄂人社发〔2019〕3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认真贯彻实施《奖励规定》,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

(一)各地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奖励工作的周期和频率。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具体时间和周期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部门(行业)定期开展的记功及以上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定奖励比例(名额)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筹开展。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二、严格奖励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通知),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附《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计划表》,附件1),报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

(二)奖励对象的考察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按照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三)上报奖励申报对象。事业单位提出奖励事由和建议名单,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附件2)、《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3),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再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部门(行业)性奖励,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申报;跨部门(行业)开展的奖励,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主申报。

(四)奖励决定单位审批。作出奖励决定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

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1个月内连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4)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规范奖励证章的制作与发放

(一)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制作标准按《奖励规定》要求执行。各地确定的厂商,须归口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发放情况,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分别记载。各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每年报送事业单位人员统计报表时,一并将上年度的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与发放情况(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制作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5)归口上报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四、奖金标准和经费渠道

(一)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各地各单位可通过组织开展工作研讨、身体检查、疗休养等活动,在工作、生活上对获奖人员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二)事业单位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开展的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开展的系统性奖励,由主管部门发放奖金。党委、政府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部署开展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奖励,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发放奖金。及时奖励由提出并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

(三)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五、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功。

各地、各单位要大力开展《奖励规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规范开展奖励工作。奖励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综合运用定期奖励和及时(专项)奖励,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计划表

2.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3.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

4.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

     5.湖北省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制作发放情况统计表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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