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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534 发文字号: 鄂州劳社发[2009]33号 发文日期: 2009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财政局鄂州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09年12月31日 失效日期: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整体改制、统一纳入、属地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10年1月1日起,将我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农牧渔良种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以下称非农职工)按照我市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事农、牧、渔生产的职工(以下称农业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农牧渔良种场整体参加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非农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非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农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300%确定。

农牧渔良种场以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其中农业职工收入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当年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当年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 在核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农牧渔良种场作为整体进行核定、征缴。对农业职工,由农牧渔良种场按月、按季或按年统一代收代缴。

农牧渔良种场按政策规定为农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与农牧渔良种场租赁、承包等经营土地(水面)面积挂钩。对于土地(水面)被征用的,农牧渔良种场应从征用费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原未参保的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按本办法参保时,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应按我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缴(1996年-1997年为12%,1998-2005年为11%);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应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全额补缴。补缴所需费用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按政策规定共同负担。非农职工原则上按参保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10元/月)确定补缴基数(其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参保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结合其1996年至参保前各年度实际工资和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认定);农业职工原则上按参保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540元/月)确定补缴基数。不按规定补缴,参保前的连续工龄一律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从参保后实际缴费之日起计算。

199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

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参保时,市养老保险局为每名参保职工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后,应为参保职工按历年规定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并与参保后正常的个人账户规模合并计算。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1、非农业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工龄补贴

其中:

计发基数:经测算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15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60%基数补缴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为283元;

工龄补贴:以15年缴费年限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283元为计发基数,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6元。

2、农业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工龄补贴

其中:

计发基数:经测算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15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40%基数补缴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为281元;

工龄补贴:以15年缴费年限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281元为计发基数,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月基本养老金增加6元。

(二)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生产人员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1、 非农退休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2、 农业退休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

其中: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20%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996年至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 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补贴标准为87元/月

(三)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同上)

(四) 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养老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愿意,上述人员也可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后(延长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有关待遇规定

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保后,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丧葬抚恤费:非农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农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标准的40%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不再享受其它待遇。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与其它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八、严格职工身份认定

1、 凡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招收、录用、登记手续,或按国家政策规定从外单位调入、毕业分配、从部队转业或复员安置到农牧渔良种场工作的,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职工。

2、 对户口在农牧渔良种场的自然增长人员(即农牧渔良种场正式职工的子女或合法婚姻人员),且农牧渔良种场为其分配了土地或与农牧渔良种场所属企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本办法实施时仍在岗的,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职工。

3、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农牧渔良种场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及以上、本文下发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因非组织原因中止在农牧渔良种场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中,除农牧渔良种场行政管理、科研人员及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手续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可认定为非农职工外,其他职工均应认定为农业职工。

4、凡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或登记手续,但经农牧渔良种场办理了自主录用手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以及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而在本办法下发后至农牧渔良种场综合改革结束时仍未纳入的职工,参保时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

5、 所有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土地人员,代管的农村生产队及未分配土地或未与农牧渔良种场所属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家属不属参保范围。

九、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在补缴办法、待遇计发、身份认定和连续工龄认定等方面暂维持原规定不变。

十、市农业、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强沟通、互相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公平公正,确保我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顺利推进。

 

 

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农业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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