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9-00123 | 发文字号: | 鄂州人社发〔2019〕30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10月11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11日 | 效力状态: | 废止 |
生效日期: | 2019年10月11日 | 失效日期: |
为继续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
从业人员工伤待遇权益,减轻参保企业负担,根据《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缴费基数。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
二、调整标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0.2%下调至0.12%。
三、调整时间:从2019年10月11日起正式执行。2019年10月11日之前已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申报核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已核定标准及数额缴费。2019年10月11日后申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核定缴费。
四、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住建、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联系,紧紧围绕上级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年度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扩面力度,强化征缴手段,确保本地区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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