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659 | 发文字号: | 鄂州人社规〔2023〕1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9月1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14日 | 效力状态: | 废止 |
生效日期: | 2023年09月14日 | 失效日期: | 2025年09月14日 |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 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零工驿站建设的意见》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服务专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驿站”,是指为灵活就业人员与雇主方进行就业供求信息沟通对接的线下实体场所,集就业信息推介、现场招聘、培训报名、劳动维权咨询等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是指劳动者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对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服务性劳动的短期(按次日结,单次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务行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独立办公场地,能够提供就业相关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区、村等单位建设的零工驿站,可申报市级零工驿站。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含公用场所部分,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建设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要求功能完备、设施齐全。能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技能提升、政策咨询等服务,配备休息等候、饮水、急救药箱等设施用品,放置宣传资料、政策手册,公布服务热线,最大程度为灵活就业人员求职等提供便利。
(二)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1名专职人员负责劳务对接工作,并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为雇主和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培训报名、政策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提交《鄂州市零工驿站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零工驿站运营情况说明(包括:地理位置、服务场所面积、服务内容或项目等);
(三)零工驿站服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服务规范等规章制度;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条 按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程序如下:
(一)各区就业部门受理初审,经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
(二)市劳动就业中心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批准为期3个月的试运行期;
(三)试运行期满,经过评定,出具《鄂州市零工驿站综合评审表》(附件2),综合评定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视为“复核合格”,通过网络、媒体和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7天。
第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就业中心批复,授予“市级零工驿站”标牌,并接入湖北省零工驿站系统。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服务、疏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无偿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雇主和零工人员办理用工和求职登记;
(二)开设并公布零工驿站用工专线电话,为零工提供务工便利条件;
(三)公布零工人员的职业资格、级别、工种、各工种劳动报酬等信息,供雇主选择;
(四)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推荐活动:直播带岗、岗位推介、远程面试,为雇主和零工搭建就业“桥梁”;
(五)大力推进“及时雨”微信小程序的应用,提高覆盖率;
(六)为零工人员提供就业相关政策、职业指导、培训报名、劳动维权咨询等公共服务;
(七)按各区就业部门工作要求开展用工调查及服务工作。
第九条 规范零工交易行为,保障务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收集所在地人力资源信息,积极组织有就业意愿的零工人员就业;
(二)定期为登记零工推送所在地各类企业用工信息,开展对当地劳动力市场用工情况的调研、分析和预测,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负责做好零工人员注册建档工作。掌握零工驿站所在辖区内零工情况并进行跟踪管理服务。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和用工单位妥善处理劳务纠纷等,维护零工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 应建立工作台账(纸质及电子版),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鄂州市零工驿站求职台账;
(二)鄂州市零工驿站用工台账;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零工驿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为劳动者介绍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二)不得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手段组织零工活动;
(三)不得随意削减运营设施、服务;
(四)不得任意删改管理制度;
(五)不得随意变更驿站标示;
(六)不得影响周边的市容环境;
(七)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 零工驿站工作人员必须文明服务、规范服务,自觉遵纪守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二)不得在其他法人组织内部兼职
(三)不得在服务过程中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市级零工驿站的,由市劳动就业中心制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驿站建设、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等方面。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零工驿站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向市劳动就业中心总结汇报驿站年度管理运营情况,保障驿站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实行周、月工作调度制。零工驿站应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报送统计报表、半年总结、年终总结等相关工作情况,有重大事项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 季度检查及年终考评工作由市、区就业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进行,每次检查和考评必须要保存相关记录,考评结果经考核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见效。
第十六条 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定为旗舰站、示范站、合格站、不合格站,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就业中心取消市级零工驿站资格、收回标牌,两年内不予重新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因业务调整或工作需要,不需要再设立零工驿站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
(四)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损害务工人员或雇主权益受到投诉并核实的。
第十八条 考核奖励。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出旗舰站、示范站、合格站,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从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各区不得另行制定区级就业补助资金奖补办法。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零工驿站建设、设施设备更换等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
鄂州市零工驿站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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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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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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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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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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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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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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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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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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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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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 意见 |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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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就业 中心审核 意见 |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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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就业 中心审批 意见 |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如实填写,表格不够,可另附页填写。
2.企业申请时需同时递交以下附件: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机构简介、发展计划及经营规模(加盖公章);所获荣誉及奖励证明材料(加盖公章);诚信经营承诺书(加盖公章);市劳动就业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2:
鄂州市零工驿站申报综合评审表
项目 |
序号 |
指 标 |
扣 分 标 准 |
标准分 |
考核 评分 |
驿站 基础建设情况 |
1 |
建设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含公用场所部分,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 |
每少5平方米扣2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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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室外有显著的零工驿站标识,办公区设置有咨询服务、信息发布、交流洽谈、等候休息等功能区域,室外能够满足车辆停靠需求 |
每少一项扣2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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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室内配置有休息椅、电子显示屏(电视机)、卫生间、饮水机、空调、微波炉、应急医药箱、手机充电箱、无线WI-FI等生活服务设施 |
每少一项扣1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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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立独立的零工服务窗口、零工驿站信息发布栏 |
每少一项扣5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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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开服务热线、驿站工作时间,设立政策宣传栏、放置政策服务指南 |
每少一项扣3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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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张贴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各项工作制度、日常管理运营规范 |
每少一项扣5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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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驿站配置情况 |
7 |
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至少进行1次业务培训 |
专职工作人员人数不达标扣5分,未进行过业务培训的扣5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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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创新零工服务模式,为零工提供高质量就业服务 |
需提供完整的驿站运营模式情况介绍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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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试运营期内,宣传推广“及时雨”小程序,按1311服务模式,累计为已认定登记失业人员服务不少于600人次,就业困难人员服务不少于300人次 |
未完成不得分 |
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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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试运营期内,零工岗位累计发布不少于300个(以工资日结为依据),登记求职人数不少于600人次,成功上岗人数不少于150人次 |
未完成不得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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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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